为加快推动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17号)要求,农业农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以下简称“定点渔港”)申报工作。
一、评选标准
2020年9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天津北塘渔港等66座第一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单。并根据第一批审查情况对申报标准进行了修正,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渔港基础设施、驻港监管和信息系统等相关要求,形成了《第二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标准》要求,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第二批定点渔港申报汇总表(附件2)及申报材料(附件3、4)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为确保2021年底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渔港数量能够满足本地区大中型海洋渔船进港卸货需要,原则上一级以上渔港要列入申报范围。
三、评审程序
评审采取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工作委托全国渔港管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一)形式审查。按照《申报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基本要求或材料不齐的不予通过。
(二)专家评审。从全国渔港专家委员会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会议评审和申报单位远程视频参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有条件的渔港可将渔港实施视频监控接入评审会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同志要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评审。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赵君英
联系电话:010-59192971
电子邮箱:boffad@agri.gov.cn。
附件:
1.第二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标准
2.第二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汇总表
3.第二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表
4.第二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PPT提纲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新闻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